收藏!基层执法办案常见错误问题汇总
1.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表现为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不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这样做直接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此类问题在多个案卷中发生。
2.复制证据的核对、确认。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调取原件、原物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提取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照片、录像等)与原件、原物或原始载体进行核对,并在复制件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或签章。各种证据材料的复制件必须有提供人、提取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注明提取时间等。格外的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不得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签章。
3.陈述、申辩的复核程序。执法人员对案件不得先入为主,主观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只是形式上的东西,不能认为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是“不老实” “狡辩”,转而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对当事人的陈述不理睬、不受理,同时也不允许简单把陈述材料归入案卷而不进行认真复核。
1.先调查后立案。执法人员不得在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查清、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领导审批。这就导致虽然案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之后进行的,使“立案”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意义,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
2.先核准后审核。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写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核审机构核审后,由办案机构将整个案卷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报局长批准。基层执法办案突出的问题是:办案机构在办案过程中针对所有具体问题及处罚建议都事先请示局长,经过局长认可后才向核审机构审核,此行为违反法定的程序要求,应当予以禁止。
3.先签发后告知。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后,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在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同时连同处罚决定书一起签发,这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案评中发现表现较为突出的是在送达方式方面存在错误。法律文书的送达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选择哪种送达方式是有法定条件的,特别是采取公告送达更有严格规定,执法送达时不可随意、任意简化程序。
禁止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限未届满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几点:
(1)执法人员不得对期间的起止时间计算错误。不允许将期间开始之日(告知书送达、交邮或公告发布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一天。
(2)针对当事人主动要求尽早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也不准违反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必须在卷宗材料中附相关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辩权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
(1)事实部分告知完整。事实应当包括五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何种危害后果。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时应当详细写清上述几个要素。同时要求注意行政处罚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必须少于或等于处罚告知书的具体告知内容,如确实要增加处罚内容,必须重新下达处罚告知书,以防止告知不全现象的发生,有效地保障行政处罚相对方应享有的权利。
(2)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依据必须正确。法律和法规名称应当规范,如不得以《反法》《消法》《质量法》等简称书写形式代替法律和法规全称。适用的条款要求要具体,不得只以“有关法律法规”等笼统的表述代替;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多部法律、多个法律条款规定时,告知时不得仅就其中的部分法律规范、部分条款进行告知,应当就所有处罚依据完整告知。
2.案件讨论形式化。将对案件的集体讨论笼统记录成为“经全体讨论同意——”等主要结果,而不详细记录讨论的整一个完整的过程和各案件研究人员的具体意见。
3.调查人员与核审人员合一。个别案卷中出现执法人员与案件核审人员合一,有些案卷从头至尾是一个人签字,明显地存在案卷造假现象。
(1)告知当事人行使诉权途径错误。如对属复议选择的,只告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而不告知也可向法院起诉;对属复议前置的,却告知也可向法院起诉。
(2)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错误。如执法人员习惯性地按照《行政复议法》出台前的写法把期限写成15日;使用《行政复议法》施行前的法律文书没有及时将文书中的15日更正过来。
(3)告知起诉的期限错误。主要是在单行法对起诉期限有特殊规定时应当适用特殊法的规定适用《行政诉讼法》六个月的规定;而且不得把六个月写成180天。
(4)当事人存在多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一份处罚决定中分别依据多部法律和法规作出处罚,所依据的不同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诉权的规定不同,应当分别告知。
(1)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并注明送达时间;对重大复杂案件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有讨论记录作为证据;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体现。
(2)证据是行政处罚作出的主要是根据。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各类涉案证据必须做到相互映证,以形成完整、充分的证据链条,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准确性。
(3)案件证据应充分,取证过程应完整。不得把当事人的陈述或询问笔录作为唯一处罚证据,应当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与此互相支持。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应收集能够证明“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查询证明。冒用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案件,应有知名商品的认证材料,包装装潢的原件、复印件或照片等直接证据。
1.效力层次区别。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严格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同时严格遵守文件的运用范围,严把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的规定,但应注意可以转致于法律和法规上加以运用。
2.法律、法规更替。办案人员应密切关注注意新法运用,禁止以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以有效地保障行政执法的正确性。
1.案卷装订必须三孔一线。案件装订要求三孔一线cm,要求卷宗前部三孔一线不得粘贴而卷宗底部绳结必须粘贴,并在两头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2.文书格式要求规范。多指各种执法文书用纸要求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标题、字体用二号小标宋体,其余部分用三号仿宋字。
3.处罚决定书不要求设立案件类型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的打印排列要注意美观、整齐、分清层次,落款必须加县(市)局公章。
4.案件卷宗材料不规范。案卷应按照58号规定的材料顺序整理装订,法律文书禁止圆珠笔或铅笔书写,应放入副卷的材料不得装进正卷,纸张大小应统一等。
1.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2.执行罚缴分离不到位。按规定案卷中应有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代收款收据复印件,并且应由代收银行出具,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和收款员章。但不少案卷或者没有代收款收据(复印件),或者没有银行、收款员盖章。
3.行政职权的划分。应当注意在现阶段对市场的监管职能是由各个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各自职能进行的,如商品交易市场是由工商、税务、公安、环保、卫生等机关分别来管理,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能范围内进行执法,同时对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进行支持,但注意不可以超越职能权限进行执法。
4.主体确认。对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处罚主体存在不同意见。在办案中应当客观的看待,主要看它是否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并依法定程序取得营业执照。否则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同时注意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非公务员不得作为案件调查人员,在案卷材料中签字。各县(市)不得抽调分流人员协助办案,参与调查。
5.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必须在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下才能够直接进行,如应有一定的证据支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要考虑对其行为制裁的适度。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应格外的注意不能收取保证金。
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事项:(1)案件调查取证情况。(2)当事人基本情况。(3)违法事实。(4)适用法律规定。(5)处罚建议意见五个部分。同时注意案件终结报告与处罚决定书在内容形式等方面有严格的区别,不能简单雷同,相互成为一种翻版。
7.《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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