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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研发费用归集普遍的问题热点问答

来源:杏彩平台注册    发布时间:2024-12-29 05:54:10

  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优化完善,慢慢的变成了国家支持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政策抓手,对支持企业投入研发、鼓励科学技术创新起到重要作用。

  研发费用归集是研发管理的重要环节,为帮助大家更加准确、规范地归集研发费用,申税小微对研发费用归集过程中的普遍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快来了解一下吧!

  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其中,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

  可以。人员人工费用中的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非货币性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

  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施、非货币性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联的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另外的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允许超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企业合乎条件的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可计入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另外的费用,作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组成内容,但另外的费用总额不允许超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6.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不是能够加计扣除?

  不可以。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8.购入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享受了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不是能够按照税前一次性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享受加计扣除?

  可以。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属于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因此,可根据税前一次性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享受加计扣除。

  不可以。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