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录入普遍的问题解答
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录入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逐步加强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25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文件规定。
答:根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工程建设项目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答:在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我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相关环节信息,补录时间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目前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前端环节信息补录完成后,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系统中正常录入后续环节信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工程业绩。
答:未竣工项目信息只在“贵州省建筑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展示,暂不交换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确需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提前展示至“全国平台”(设计个人业绩、勘察企业及个人业绩,以施工图审查合格即认定为有效业绩),由其所在单位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州)级主管部门确认信息指标准确性后将业绩核查确认意见书面报告省住建厅予以推送。
答:地基基础、装修装饰、钢结构、消防设施、环保工程等专业承包工程,如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可会同总承包单位在“合同登记管理”、“施工图审查”栏一并录入完善分包工程有关信息;如为建筑设计企业依法专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可独立录入项目信息,但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环节,应当取得相关手续方可录入。
答:联合体企业信息可在“系统”中的“合同登记信息”及“企业业绩信息”栏填报。
答: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如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学工业、机电等非房建、市政类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相关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指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及地方国有企业)申请出具工程建设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参照房建、市政类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录入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必要时,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核实“项目属实意见书”相关情况。
答:(一)房建、市政类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必填环节信息为“项目立项、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企业必填)、施工许可(施工、监理企业必填)、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
(二)非房建、市政类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必填环节信息为“项目立项、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
答:(一)2024年4月10日前已进入“系统”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展示的工程信息,除因规划或施工许可等调整确需变化外,已有工程信息不再接受信息数据勘误,缺失信息可以按勘误流程补充完善。已标注为A级和已用于资质申报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不能申请任何信息勘误。
(二)2024年4月10日后进入“系统”的工程信息(不 含补录信息)在未竣工备案前需要勘误或完善信息的,由参建主体任一方在“系统”提出申请(逐一列明所需勘误数据或需完善信息)并附参建单位签章的承诺书,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即可进行勘误。
答: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相关负责人变更的,勘察、设计类个人业绩以施工图审查合格为准,施工、监理类个人业绩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的项目负责人为准。
答:在录入项目信息时,无法选中参建单位的,可由该参建单位在“贵州省建筑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注册账号,录入基础信息后便可选取。
答:项目信息已经存在于“贵州省建筑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的,原则上不能再通过补录方式重复录入,否则可能因施工许可证编号相同,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无法展示有关环节数据。
答:补录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由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级别属于C级。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级别属于B级。
答:按照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对应的资质标准中项目规模技术指标要求填写。
答:对于房建市政类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录入。对于非房建市政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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